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