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