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滨海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