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滨海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增加对滨海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滨海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滨海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滨海湿地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因承担滨海湿地保护责任导致该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