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并安排资金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