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