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禁止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四)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搭建或者擅自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