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