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