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