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