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