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补建。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