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