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任务以及各种社会集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