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规章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参加审查工作;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查。

在审查规章的过程中,若发现规章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审查会议。召开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到会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