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现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需要,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