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