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