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综合性的法规案,可以由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的法规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分别委托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起草同一法规案,也可以将同一法规案的不同部分,分别委托不同的主体进行起草。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