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路段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进入城市建成区的货运车辆及客运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明显带泥、带尘的车辆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冲洗后方可进入城市区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