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办理登记前,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未达到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