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进行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