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