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

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