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旅游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