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并落实责任和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