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