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