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每年按常驻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级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