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身份信息的;(二)挪用、占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隐瞒疫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