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机关、戒毒场所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有效预防艾滋病传播。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应当为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者继续提供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州内合法入境、居留的外国籍吸毒人员,经医学检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