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配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