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具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传统村落的村(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传统建(构)筑物、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传统建(构)筑物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