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