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对绿心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采取生态护岸、防治水土流失、合理配置水资源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