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对绿心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采取生态护岸、防治水土流失、合理配置水资源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