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写明需要修正的条款、修正的依据及理由。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