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代表。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