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的组织、起草、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承担的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