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立法可行性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