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代表的意见;(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要求,邀请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三)必要时,组织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四)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