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代表的意见;

(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要求,邀请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