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通过宁波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宁波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