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