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改革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内容具体可操作,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加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