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