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