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市、区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