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