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承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平台,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发布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