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有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承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平台,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发布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