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