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