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与即时结算系统数据对接,实现即时结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